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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中绿色生态环境条款的“知“与”识”

发布日期:2020-08-17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

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引入了生态保护条款,鼓励和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,致力推动绿色化、生态化。作为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,《民法典》表达了国家态度,承载着时代使命。绿色,是《民法典》最鲜明的特色之一。

一、确立“绿色原则”

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,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。习近平同志指出“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,每个人都应该做践行者、推动者。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,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。”民法来源于社会生活,回应社会生活需要,引领社会生活方向,促进社会生活文明。《民法典》第九条将“绿色原则”确立为其基本原则,要求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”,绿色发展成为贯穿于整个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和核心精神之一。在此基础上,《民法典》各分编中的多个条款新增规定了节约资源、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,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则编确定的绿色原则。


二、《民法典》对物权行使的“绿色限制”

《物权法》作为一部财产法,对明晰产权关系、发挥物的效用、激发广大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将发挥巨大作用。然而,物对人发生作用,既有经济性,也有生态性,当这两种功能发生冲突时,物权人必然先追求物的经济价值而牺牲其生态价值。《民法典》物权编中对物权的行使设定了环境义务,其中包括了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土壤污染物、噪声、光辐射、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;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;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,应当符合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等。上述规定,呼应了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,不仅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,也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,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
三、《民法典》对合同履行的“绿色约束”

《民法典》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应当避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”,不仅体现了交易制度的绿色导向,而且可以促使市场主体将“绿色义务纳入合同订立、履行过程的考虑范围内,例如约定采用降解性能良好的包装材料,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交通运输等。

在法律法规绿色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导向的推动下,供应链环保污染问题带来的经营风险已经不可忽视。强化自身及供应商环保合规,是有效防止供应链环境风险的根本举措,也是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健康发展的必然之选。对此,企业可通过在合同中设置明确的违约条款,加强对上游供应商和下游企业的环境责任约束,规范履约行为,防范和隔离供应链环境违规给企业经营带来的风险。这也将促使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,推进供应链绿色化,促进产业绿色转型。


四、《民法典》对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赔偿

近年来环境污染案件频发,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。民法损害赔偿以损失填补为原则,但是本次《民法典》规定了两类惩罚性赔偿,其中一项是在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,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“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,该条首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。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的代价将进一步提高,如企业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,除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、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外,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。此外,企业还可能要面对环境信用评级降低、环境监管频次加大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被责令限产停产、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、银行信贷受限、有关资格被取消、税收优惠被追缴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。


五、结语

《民法典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柱性法律,使“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”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一项义务,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规范基础,“绿色原则”强调民事行为应当以保护环境与生态为前提,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、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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